来源:环球国际平台登录 发布时间:2024-11-13 22:53:24
本文通过调研法律咨询机构/公司的商业模式,分析其对律师业务的侵蚀、业务运营模式、谈案套路、参与诉讼情况及对司法体系的风险,并提出立法建议。法律咨询机构通过电商等模式获客,侵蚀律师业务,其谈案套路包括虚构关系、虚假承诺等。它们参与诉讼的方式多样,存在诸多问题。这些机构的存在对律师行业有促进也有警示。为规范其发展,应从电子商务平台审核、机构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职责、行业协会、投诉处罚、统一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做立法规范,以推动法律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通过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BiliBili等视频平台做内容投放和推广
二、法律咨询机构/公司的大规模产生导致律师行业整体收费的下降,对于当事人来讲较为有利
一、最根本的是需对电子商务平台和视频平台的审核机制进行政策性规制,出台政策的内容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四、明确将法律咨询机构/公司纳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以内,避免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上的职责推诿
律师行业近几年人均业务量的一下子就下降,除了经济环境问题和律师执业人数快速上升之外,还与法律咨询机构/公司所采取的商业模式发生明显的变化存在强关联关系。但法律咨询机构存在已久,与公司主体在我国存在的时间相同,笔者何出此言?
正是因为信息时代公众的娱乐方式、购物方式发生了改变,以及法律咨询机构通过开设电商店铺、视频平台引流、裂变账号、构建账号矩阵等新型电商模式完成了巨量的粉丝积累,使法律咨询机构在公众视野下的曝光度远超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导致律师传统业务拓展的熟人推荐模式获取的案件数量占比一下子就下降,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法律咨询机构通过这一电商模式运营业务已达数年之久,造就了今日律师行业“受迫”之局面;也可以说,从“法律咨询”成为电商运营的一个品类之日起,律师行业就开始受到持续不断的冲击,在立法规制相关联的内容之前,律师行业受到的冲击只会慢慢的大。
自行清收、借新还旧、展期延期、诉讼清收、坏账核销以及将金融不良资产对外打包转让几种方式,法律咨询公司均可参与。
法人、公民委托律师、代办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办理虽有争议但不经诉讼程序解决的非诉讼事件,此类案件并不是特别需要从业者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综上所述,非诉类案件因其自身独特属性,致使其在市场活动中更倾向商业性而非专业性,这也为法律咨询机构的市场介入创造了机会。
相较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更简单,从业人员无需拥有律师执业资格,也不必具备诉讼经验,门槛相比来说较低。其本质的优点是摆脱了法律规定对于律师的广告限制,能够使用电商等非传统商业推广模式,占据了指数级的流量传播途径,造成了法律咨询机构/公司在大众的视野占比要远高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
(1)淘宝平台上架【法律服务】相关联的内容的链接需要挂靠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2)天猫平台能够最终靠【生活服务】相关联的内容的链接,上架法律咨询相关链接,其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营业范围只需要包含:法律咨询(不含需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即可规避。
(3)店铺构建完成后,咨询公司会与刷单团队或电商公司合作,通过虚假的成交量和好评,打造店铺好评、量大、让人信服的浏览外观,获取淘宝作为开拓案源引流方式。
京东上,具备个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即可开店,不再另行根据店铺类别设立特殊审核条件。因此,京东上的法律咨询店铺大多以有限公司的方式申请注册。有的店铺在简介中列明某某律师事务所,展示的却是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易使用户混淆。
相比淘宝和天猫,拼多多开设店铺的门槛相比来说较低,店家齐备个人隐私信息和营业执照即可免费入驻。如下图所示,该店铺的注册名称为XX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仅在营业范围中载明法律咨询,也可在拼多多上开设法律服务专营店。
通过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BiliBili等视频平台做内容投放和推广
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BiliBili四者作为使用人数过亿的视频平台,大量法律咨询机构/公司在上述平台注册账号,通过制作、发布“普法”“案件评析”“秘诀”等相关联的内容的视频或进行直播,或直接在平台投放广告的模式,将大量目标受众吸引到自己的官方账号或裂变账号,进行粉丝累积,以此获得咨询或案件,再将案件分派到全国各地的合作咨询公司或合作律师以赚取利润。
建立自己的官方账号,通过发布法律相关联的内容、活动等方式吸引客户关注。同时,可以在账号上设置在线咨询、电话咨询等联系方式,方便用户联系律师,此为基础电推模式。
咨询公司采取的推广方式往往是注册数个甚至数十个平台账号,通过抄袭、复制、剪辑、更换标题等手段将同一段视频内容发布在裂变后的矩阵账号或者其他平台账号里,每个账号在抖音的流量推送是有限的,这种方式能获取常规推送流量X账号数量的流量推送。同时抖音等类似平台还会对客户进行同质投放,例如观看完一个完整法律问题视频则后台大数据标记为关键词【法律】、【咨询】、【案件】相关关键词的受众,后续会提高该抖音账号的标记视频内容投放比例,此处因为法律咨询机构/公司的账号数量要远高于,使得咨询公司的账号在公众视野下的曝光度完全碾压律师事务所官号或律师个人号。
与抖音上的知名博主、网络红人、意见领袖等合作,通过他们的影响力将目标受众吸引到自己的官方账号或合作账号上。
(3)自媒体平台: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BiliBili及各类浏览器、快报、看点等
很多平台官方出售曝光量和推广度,只需购买特定商品或充值相应金额即可将账号的曝光量提高,或者加大平台推送力度。
1. 在获取到足够的流量导向之时,在通过私聊推荐、链接引流等方式将公众法律服务需求引向电子商务平台店铺:
(2)如果涉及案件,则与律师合作,将案件以固定金额或百分比金额“卖”给律师;
(3)更甚者隔绝律师与当事人的信息渠道,在律师报价和实际付费金额之间收取差价。
(4)还存在有仅雇佣律师出庭,其余事项均由法律咨询机构/公司完成的模式,常见于各类法律合作的APP上。
2. 与律师/其他法律咨询机构/公司等合作,利用矩阵账号路径和粉丝数量,举办直播、邀请、代为宣传等,提高其曝光度、知名度等,以收取相应费用。
许诺以返点、包赢、垫付案件费用等模式,以名片模式与中介、物业、医院、保险、汽车修理等高流量的公司或人群建立案件联系,甚至招聘有关人员从事地推活动以开拓案源。
在争议高发地区驻点,例如法院、医院、车管所、保险机构、银行旁边。许多法律咨询机构/公司甚至选址于法院、看守所等附近。
相较于法律咨询机构/公司,法律规定对于律师的流量传播做了大量限制,具体规定包括:
第二十七条: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经营事物的规模;执业业绩。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手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经营事物的规模简介;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限制较为严格,导致律师在流量推广、曝光度等方面无法与采取电商推广模式的法律咨询机构/公司相抗衡,必将导致律师行业受到系统性的冲击。
许多法律咨询机构/公司的从业人员为吸引客源,向意向客户炫耀或者虚构其与某某现行公安、检察院或法院的办案人员有亲戚或朋友关系,以此招徕客源。
1)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中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2)《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一些法律咨询机构人员与公安、检察院或法院的退休人员存在利益相关,利用公安、检察院或法院的退休人员的名义拉拢客源,再采用内部分成的方式大肆敛财,甚至部分公检法司退休人员直接以代持股份方式开办、参与法律咨询机构/公司。
对此,我国法律在《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中作出相关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可以从事与法律咨询机构/公司。
法律咨询机构/公司不受律协和司法局管理,即使对客户夸大承诺,事后客户投诉无门,也很少会受到惩罚。一些法律咨询机构/公司为吸引客户的眼球,往往夸大其词,甚至进行虚假宣传。声称自己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万无一失的法律服务等。这种虚假宣传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会对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信誉造成损害。
法律咨询服务企业经核准的营业范围一般只涉及法律咨询服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但实践中大部分以经营劳动争议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主,以诉讼“掮客”的身份存在,从原本应当由正规律师事务所承接的业务中挤占空间、盘剥利润。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通过与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暗箱合作”的形式变相提供有偿诉讼代理,部分青年律师或案源较为紧张的律师依附这些诉讼“掮客”违规代理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为承揽代理服务,对诉讼结果做不实预测,甚至做出“案件交给自己肯定能胜诉”的承诺,误导当事人。
收取代理服务费时随意性大,有的以法律文书费、差旅费等名目私自收费,但却不能提供对应发票,个别的还与当事人约定胜诉时按照特殊的比例分成,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败坏了整个律师行业风气和行业形象。
1)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中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的相关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虽然立法明确规定律师风险代理的禁止清单,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受《律师法》及相关规定调整,大范围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处理相关案件。
律协对于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的级别作出了相应的收费标准,但法律咨询机构和与之合作的律师签署多份合同,将标的额进行拆分以规避律协管制。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六)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根据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根据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特殊的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所有的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允许超出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允许超出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允许超出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允许超出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允许超出标的额的6%。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1. 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规定:下列人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 关于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7条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对于可以推荐的社会团体担任诉讼代理人作出规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通过上述规定显而易见,社会机构推荐代理人,必须是非盈利性机构,即具有公益性。
1.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律师经纪人”为关键词,检索出合乎条件的案件共计33个。通过裁判文书传递的信息,可发现对于律师经纪人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表述,虽然称呼不完全一致,但都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以往的“黑律师”较为常见的操作,目前法院审查是否是线)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但前述材料都容易伪造,且各级法院针对是否是工作人员的审查难以统一,因此该问题常见且难以遏制。
福建三明地区:由工商局联合司法局、律协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现象进行查处,并出台《整改通知》。
(一)非诉业务不要求从业者没有法律执业资格的要求,故许多法律咨询机构招聘未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与诉讼法律服务相比,非诉法律服务具有更强的“商业性”。但与专业律师相比,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者的水平参差不一,其专业能力、专业经验均不足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在咨询公司与律师合作经营模式下,咨询公司从律师处按比例收取案源费用,比例不等。许多律师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自己收益不受影响,刻意抬高价格,致使当事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远高于律协规定的诉讼费收取标准。
在实务案例中,有许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人员未经系统性学习,既不通实体法,更不懂程序法,却标榜“律师经纪人”或“内部员工”的名义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这些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致使司法机关的审判成本及负担加大,无形中拉低了审判效率。
以闹取胜、四处信访、明示或暗示当事人承办人员收受对方贿赂,组织策划件,谈案时不合理地提高当事人期望导致案件无法调解。
以地级市为例,法律咨询服务企业不属于司法局的监管范围,因无法可依、无监管责任,无法对之形成有效监管。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按照对一般公司的监管方式对法律咨询机构/公司做管理,粗糙且难以见效,绝大部分的法律咨询机构/公司不开具发票,收费不入公账。
许多法律咨询机构/公司利用虚假宣传和低廉的价格吸引客户,导致律师所的业务量下降。
(一)采取低价策略,提供9.9元、6.9元甚至是免费咨询来吸引客户,并通过谈案技巧来促成客户委托,付费后签订合同。
(二)利用互联网营销获取大量数据,进行案源买卖或设立自己的律师团队和律所,形成规模型的供应链。
(三)进行专门投资,同时投资多个律所,通过营销获取客户量级较高的婚姻家事、劳动纠纷、债务等案件数据,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达成委托,快速盈利。
许多法律咨询服务企业作为中介,充当当事人和对接律师的固定媒介,以自己的名义与两方当事人签订合同,阻拦两方的直接联系,来保证控制客户信息和案件中介收入,许多案件仅仅委托律师代为出庭。这种首先使得案件质量没办法保证,同时大量代签行为导致律师执业风险大幅上升。
有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真的提供法律服务,有些则是以法律咨询机构/公司名义行诈骗之实,无准入门槛,无资质要求的现状,导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难以规制。
(一)个别法律咨询机构/公司有蹭知名律所品牌之嫌,存在“搭便车”“蹭名气”的行为。
(二)在网上的相关广告页面“打擦边球”,使用一些知名律所的标识,达到鱼目混珠的效果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会经历一个从高利润到平价竞争的过程,这也是这个行业“成熟”的标志。
近几年来律师人数和律所数量都在持续增加,尤其是律师人数这两年更是大幅度增加,供给层面增加了,最直接的反映就是“法律服务价格降低”,这是第一个层面的原因。
第二个层面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服务的同质化”,随着这几年裁判文书的公开、法律检索技术的普及以及各类公共法律知识、书刊、文章的扩散,律师的技能普遍得到提升,但同时也代表着律师之间的“差异化”在逐步缩小。
第三个层面砸价从某一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律师行业成熟”的标志。比如近两年一些律所开始强调“律所律师品牌打造、法律服务产品化、法律运营驱动、知识管理和技术应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是因砸价竞争“倒逼”所致,对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是好事。
法律咨询机构/公司的大规模产生导致律师行业整体收费的下降,对于当事人来讲较为有利
(一)以企业的模式运作,多招募非法律人员,以“法律咨询、信息服务”的名义承接“法律服务”。
(二)因人员成本降低,法律咨询机构/公司实质上挤压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市场价格。
最根本的是需对电子商务平台和视频平台的审核机制进行政策性规制,出台政策的内容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一)取缔电子商务平台中法律咨询链接、企业店铺等仅需以【生活服务】商品即可上架链接的路径,一定要通过【法律服务】才能上架涉及法律的相关链接。
(二)取缔电子商务平台中个人经营者可以无资质直接上架【法律咨询】商品链接的路径。
(三)电子商务平台网店名称须与店铺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一致。
(四)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上架【法律咨询】相关链接所需要的资质备案材料除了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②年度考核材料;之外还需增加③司法局同意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开设网上某特定网上店铺的许可/文件。
(五)需立法规制电子商务平台审核的硬性要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在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只能对一家店铺,不能多方挂靠。
(六)要求任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所及执业人员若开设网店,均需在司法局完成备案,否则应承担对应责任。
(七)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定期(按季度/按月份)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店铺、链接要求更改,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店铺关闭或链接下架。
(一)通过营业范围定义法律咨询机构/公司,即包括法律咨询经营事物的规模即为法律咨询机构/公司相关规定的调整对象。
(二)出台公司法方向的政策,明确法律咨询服务企业设立形式、条件、经营范围、人员资质、从事业务范围等规则,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登记设立前置许可程序,保障市场的有效监管。
配套制定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建立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法律服务市场体系,明确行为准则、收费规则、准入条件、处罚条件、管理部门、禁止事项、广告限制,依法依规治理法律咨询机构/公司行业乱象。
明确将法律咨询机构/公司纳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之内,避免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上的职责推诿
(一)明确法律咨询机构/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为司法行政部门,厘清有关部门职责边界和审批权限。
(二)以《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为契机,隔绝或限制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与法律咨询机构/公司的合作与关联,并针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开设网店平台等行为设立司法行政部门许可或备案制度,建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司法行政部门参与的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整体监管的体制。
(三)由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适时开展联合常态化检查,针对已经出现问题和可能出现问题的重点主体、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治理,推动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规范化发展。
(四)在司法服务过程中,由相关司法机关加强监督,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及《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进行相应的审查,及时制止、纠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并依法追究恶意违规经营等构成非法经营罪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参照律师协会,建立法律咨询公司各层级的行业协会,开办即会员,受到行业协会的管理,同时设置各类专业委员会,出台行为准则和从业规范,并赋予行业协会予以日常检查之职能,对于非规范性的法律咨询公司予以举报和处分,有利于该行业“良币驱逐劣币”。
同时,行业协会的设立,也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咨询公司可以进行行业层面的对接,不再一直处于“抓一漏万”和“信息盲区”的尴尬局面。
设置明确的审查规范和投诉流程让公众接受法律咨询机构/公司的服务后,对其服务质量和工作内容可判断、可投诉,让管理部门的处罚和管理有法可依。
(一)司法行政部门除准入管理外,对于律师以参股、入伙、担任顾问等各种形式参与经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以及法律服务咨询公司违规承接诉讼业务、执业律师违规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办理业务等行为予以查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成立进行登记以外,还应对其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对违规接受诉讼代理委托、虚假宣传、泄露客户隐私、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法律咨询服务、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开设公众投诉专线,接受相关线索举报,完善和畅通救济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公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法律服务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服务,不能单纯以牟利为目的,法律工作者负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所以从律师这一职业出现开始,国家就实行严格的监管,要求律师必须德才兼备。本质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行业准入门槛的目的便是信息不对等导致的法律行业乱象,而法律咨询公司通过行政许可等法律途径,将准入门槛绕开,使得法律服务面临再次发生乱象的风险。因此,重新思考国务院1985年所认可的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原则显得尤为必要。
当前,部分省、市、自治区针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整顿工作已然开始,但整顿的重点主要主要为的违规收案件、盗用/违规使用律所名号和虚假承诺等重点问题,并没有为整体行业提供统一管理的相关规范和准则。也有不少地方的律协发文倡议,呼吁律所、律师不得与法律咨询公司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不得承接来自他们的任何案件......甚至有消息称,有些地方已经不准注册法律咨询名号的公司或商业组织(暂停法律咨询公司市场准入,已经设立的法律咨询公司,不得在整顿期间变更、注销等),这些方式虽然效果较为显著,但则有可能不利于当地经济自身的发展,且随着网络舆论的传播,有可能降低整体法律职业在社会层面的形象和口碑。因此,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将是在“一刀切”与“敞开大门”之间,更为理性的选择。
江平老师之前有篇文章讲到,律师职业有两面性,一方面是商业属性,另一方面是社会属性。就是要赚钱,但又不能只考虑赚钱。其实从整体上来看,公司也好,律所也罢,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结果。因此,要确保即使老百姓不选择律所,而是去选择法律服务,也能够买到他们心中的公平正义。
法律行业的职业形象是“严谨,保守,循规蹈矩”,而法律服务企业的作风则是“抓住潮流,追逐风口,节约成本”通过互联网以及国家优化过后的营商环境进行“话术、玩法”的更新,并通过内部打散的方式规避合规审查,进而节省相应的办案成本。因此,就内部逻辑而言,法律服务公司不可能依靠“自我革命”转变为和律所一样正规的服务机构。若想使得律所与法律服务机构在同一个水平线上互相学习,就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以及管理机关,让律所学习有法律公司的宣传模式,架构体系,共享发展前景,法律服务公司则应向律所学习其流程,风险管理等合规手段,才能达到互相学习,错位竞争的效果。
“我们对于销售的要求是不要考虑案件的可行性,因为说实话他们是考虑不清楚的,尽可能地去成单就行了。”在互联网以及“免费咨询”“连麦咨询”的大环境下,再大的法律公司面对“案件风险”与“成单可能性”时都会第一时间选择成单。部分法律咨询公司声明,若是后期没有实现服务的目的,或者效果不理想可以全额退款,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满意退费”的模式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售后服务条款”而不是“质量保证条款”,尤其是在一些制度为退费,退单不计入相关法律咨询公司销售人员考核条款的法律咨询公司,销售的话术都是围绕如何成单来组织,培训,而其面向的客户本身就是信息与资源有限的廉价客户,“信息不对等”是这些客户的特点之一,因此,若不强化此类公司的社会责任,并对其销售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必将客户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遭受蒙骗,进而对整个法律行业寒心。
其次,基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公司所得利润表面是通过廉价的法律服务赚取利润,起到积少成多的作用,但实际上,法律公司只是通过节约成本的方式,赚取了律所无法承担的部分的差价:以正常的案件流程也为例,律所立案的流程需要有:谈案—风险及利益冲突检索—收案—收案—审核人审核—出具委托材料—法律文书撰写—立案—开庭—执行(可选)—归档—结案,而法律咨询公司的流程则为:谈案—收案—电话沟通—撰写/指导—退费/结案,不难看出,法律公司不需要检索风险,不需要进行利益检索,也不需要和律所一样进行年检与归档,因此能够省下一大笔管理成本,帮助其进行互联网推广,为其业务“开绿灯”。因此,看似法律咨询公司是在与律师事务所“公平竞争”,“错位竞争”,但法律行业毕竟不是电商行业,不能允许“拼多多”型的律所存在,否则,只会带来两头通吃的局面。
(一)要求法律咨询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其法律意识,对采取网络咨询获客的销售人员进行网络抽查与审核,规范其话术使用,促成客户与法律咨询公司之间的信息对等。
(二)完善审核机制,规范法律咨询公司的收案以及服务行为,对法律服务咨询公司的办案流程进行全面的审核与规范,尽最大可能与律师事务所看齐。
(三)培养法律咨询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法律咨询公司也参与到法律援助中,培养其为社会服务的道德标准。
“广告投放的逻辑是什么、CRM系统怎么选择、线索数据如何反哺广告计划、搭建直播间的目的是什么、销售的管理怎样更有效、长期绩效和短期绩效怎么结合”无法否认的是,互联网的发展让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发展速度远超传统的律所模式,其版本更新迭代的速度几乎只取决于网络平台的更新速度,而非传统业务知识的储备发展速度,违法违规现象随着互联网的风口也“更上一层楼”。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适时开展联合执法,针对重点主体、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治理,推动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规范化发展。
综上所述,未来已来,我们不能否认法律咨询业务具有极强的发展前景,在下一个十年,如何为“狂飙”降速,提前为具有发展前景的前沿空间铺好路,让律所与法律服务公司都走在“康庄大道”上,将会是所有法律职业者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谱写的新篇章。
[4]月营收2000万的法律咨询公司,希望成为补全公共法律服务的那一环 匿名对话,;
[8]有法律问题找12348!上海“家门口”的免费公共法律服务侬晓得伐?,;
律AI多产品旨在通过法律大模型结合法宝数据库和自建知识库,提供律所律师全流程知识管理解决方案,实现知识沉淀智能化、知识查询和再利用便利化以及知识资产应用多元化,赋能律所提质增效,提升法律服务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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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